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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day, August 18, 2008
“黑白”两道正在追杀的刑警队长逃亡日记7.26---8.6
“黑白”两道正在追杀的刑警队长逃亡日记
按语:尊敬的百度新闻网,我是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阳晓东。2008年3月份以来,我先后以《警徽下的罪恶》和《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两文揭露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的违法犯罪及潢川县公安局的多起渎职犯罪,这两文我都是署真名给河南省纪委、信阳市委书记王铁、县委书记焦豫汝、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市纪委、公安部反映过,领导的批示都陆续转到信阳市公安局纪委,4月31号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永斌等调查人员到潢川县调查,5月7号就查明了邬晓辉私开赌场,暴力阻碍派出所干警执法一案,但调查组突然中断调查,并给我答复“领导安排暂时不查其他案件。”随后,我举报的多起案件被泄密。由于我举报的案件涉及黑恶势力,涉及地方公安机关弄虚作假贪污国家财政经费以及多起骇人听闻的渎职犯罪遭到了被举报人邬晓辉、涉案的公安机关、被举报的黑恶势力的疯狂的打击报复:“黑道”上匿名电话威胁;“白道”上邬晓辉更是利用侦查权对我手机、住宅及社会关系实施监控,同时又找说客谈条件:“只要不继续告可以给50万元”,期间邬晓辉更是利用金钱和多种社会关系摆平了各级领导的批示。直至现在,邬晓辉及涉案的黑恶势力成员都没有得到处理。信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洪卫亲口给我说:“阳队长,你一定要注意安全,不是我们不查,有难言之隐。”然而,从理论上讲,《宪法》、《刑法》、《刑诉法》、《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公民和党员的举报及权利的保障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公然违反法律;公然挑战正在进步中的中国民主与法治;公开的疯狂地打击报复;公开的使用法西斯手段都在阳光下发生了!7月25日夜11时许,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通知我到党委会议室谈话,我如约到达了党委会议室,时有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永斌、市纪委一室工作人员周启新,他们佯装询问我举报一事,突然涌进10余名武警,10余名市局派来的警察将我团团围住,随即周启新便说代表市纪委对我“双规”,所使用的手续为潢川县纪委双规决定书,我当即严斥:“一、这是打击报复举报人,有悖法律;二、凭什么事实对我双规!”市纪委周启新竟然说:“我们以后让事实说话”、“我们有领导签字”,周还说:“我真的不知道你是举报人,我没看到材料,市公安局纪委也没有给我介绍过。”由于是莫须有,我拒绝在双规决定书上签字,并拒绝配合双规措施,他们把我拖进一辆大巴里秘密从潢川县公安局抓走。由于这次迫害明显是以夺取我的生命,对我封口而来的,因此我选择了必须逃亡。8月1号我从双规关押地逃走,8月2号潢川县公安局非法将我通缉上网,8月3号以来潢川县黑恶势力经邬晓辉安排已派二批杀手赴上海、北京等地寻机对我暗杀,我的生命安全已处在极度危险之中。为唤起警察的良心,为追求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已做好了牺牲的准备,同时我将举报信原文及逃亡日记在网上发布,一旦遭遇不测也可作为证据使用。我更相信千百万网友的声音可以呐喊出正义、公平、民主和进步,可以震慑贪、腐,让我们共勉吧!


刑警队长逃亡日记
7月26日下午六时
凌晨1时我被信阳市纪委,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周启新、胡永斌等人以双规之名带到这里来了。我不知道这里是什么地方,但从时间上可以估计路程离潢川县三小时左右。这里是山区,象是一个度假村,整幢楼都被包下了,我被关押在一楼最里边的116房间,看护我的是十余个武警,带队的军官叫薛书辉,“双规”派军人看护我也是亲身体会才知道。我身上所有物品,包括皮带都被搜去,房间大约有十余平米,每班由三个武警看护,六个小时一换班,床前一个武警,门前一个武警,窗前一个武警,可谓戒备森严,全屋有一个立式台灯约15瓦闪着昏沉的黄光,窗帘紧拉,外面的空气都很难进来,没有一个武警敢和我讲话,看来是有安排的,一切都显得那样神秘、恐怖、寂静,只有窗外隐约传来的夏日蝉鸣声。白天与黑夜已很难分辨了,开饭时间也不固定,饭都是从门缝里传进来的,没有热水,今天也没有提供洗漱用品,身上汗气袭人。我在思考:“双规”措施已胜过监狱,在这里一切人身权利都是没有保障的,或许对一个违纪的共产党员?!或许对一个举报人这样大行法西斯手段?!或许我向党内揭发违法犯罪触犯了某些潜规则了吗?!时间没分钟都显得那样慢,空气始终是那样让人窒息,我想起了《红岩》里的渣滓洞。我向武警提出能否放风几分钟,经他们请示后没有得到批准。不知是什么时间,信阳市纪委周启新带着一个自称姓徐的工作人员来到房间,从他们讲话中我知道应是26号下午四点左右了,他们提出让我在双规决定书上签字,我仍然坚持没有事实依据拒签。我同时对市纪委写了几条书面要求:①要求市纪委拿出双规我的事实或理由②要求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潢川县公安局、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等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回避对我的调查③要求市纪委和市检察院作为办案单位主办或主导调查④要求对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立案并停职接受调查⑤要求见检查机关领导⑥要求提供生活用品。周启新主任答复将此书面要求提交市纪委研究后结果再通知我。我原想正常的询问工作应该开始,周启新主任说:“你可安心的在这里住上一段时间,我们现在也没掌握什么情况可以问你的,等调查结果再说吧。”看来他们就是凭莫须有,对一个举报人,对一个没有任何违纪事实的中共党员就这样轻而易举的限制人身自由,令我震惊和愤怒,打击报复举报人就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着!是苍天没睁眼,还是市县两级党委没睁眼,我很绝望,我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作为一个举报人我的信仰和价值观受到了挑战!我想起《哈姆雷特》里的一句话:“活着,还是死去?!”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中。

7月27日
漫漫长夜在武警的换班声音中过去了,我知道我又迎来了7月27号的一天,仍然没有热水,仍然无人询问,仍然没有生活用品,这种环境很能消磨人的意志或者作为折磨人的手段。我思考着我的警察生涯,我思考着我的家庭为着我这职业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同时,我思考着我有过错亦或犯罪?
我于1982年入警,在血与火的洗礼中,我也从一个年轻警员成长为一名刑警队长;我曾徒手攀越五层高楼从手持炸药的杀人犯手中解救出人质;我曾在天山脚国界边生擒持枪歹徒;我在汹涌的洪水中抢救出战友的生命;我在熊熊烈火中抢出将燃的煤气罐,斗争磨炼出来的骁勇与策略令潢川县黑道胆寒,我出生入死的表现得到了党和人民的回报,两次荣立二等功;六次荣立三等功;获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信阳市人民好卫士多种荣誉称号。为此,我的家庭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多年来和犯罪打交道犯罪分子对我恨之入骨,为了安全我把小孩送到外省去读书隐姓埋名,我妻子上班都经常变换路线,我忘不了我每次外出执行公务,我年迈的白发苍苍的父亲都手扶门框目送我不肯离去,二十多年来每个除夕我都是在工作岗位上度过的,在我的亲人朋友中间很多人认为我已是人性扭曲的人了!工作、工作、再工作,我的理想主义、英雄主义情结都是以牺牲正常人的人性作为代价的,这些年来,我已无暇顾及家事,更没享受最起码的人伦之乐,终于,在我一次解救人质现场无法接听电话时,我犯有严重心脏病的老父亲手拿着求救电话拨打我的手机未通时与世长辞!我是真的不孝啊!要说犯罪,对于我的家庭、孩子、老人我是犯了不孝的弥天大罪!我试问:我还要付出多少代价?!我突然想到老舍先生《我的这一生》……
今天,我写一首诗给妻子:
爱妻
别害怕
就当我又在执行一次任务的途中
当然
对手更凶残更狡猾
而且
披着党的外衣

爱妻
别流泪
就当我太疲倦了
想睡一会
当然
这次是睡在恶魔的刀刃上

爱妻
别忧愁
相信真理还在
即使
能用我的鲜血
溅起一朵正义的浪花

爱妻
要坚强
去告诉亲人
去告诉朋友
去告诉人民
去呐喊吧
让他(她)们知道
河南省有个警察叫阳晓东
可能变成2008年的张志新

7月28号
雨淅淅沥沥下了一夜,伴着办案人员甩扑克的吆喊声我也一夜未入睡。仍然没有热水,没有洗漱用品,被褥散发着汗臭味,武警按时来换班了,今天早晨似乎量大了点。仍无人询问,想来这次打击报复举报人准备得不是很充分。每天大约有16名人员出入这里,有一辆豫S2729的车也出现在了窗前,今天,武警破例把窗帘拉开了,我终于可以看到外面雨后的蓝天,我好像感觉新鲜的空气已沁入我肺腑,我渴望着自由,我思念着亲人,我想着刚作过癌症手术的老母亲身体康复了吗?刚作过心脏手术的岳父还危险吗?家里两个危重老人令我心忧,繁重的家事爱妻你能担得起吗?你们的安全有保证吗?我十分心焦!

7月29号
今天全天仍无人询问,看来他们是准备长期对我软禁,仍未供应热水,看来每天只有在进餐上补充水了,胡子长的很长了,形象已象个老共产党员了。怎么办?就这样毫无声息让他们囚禁在这里任意编织罪名?不!绝不!!侮辱和伤害定要清算!记得有篇作品这样讲到:“每个时代都有他的愤怒,当这种愤怒积累到一定的时候就要爆发。”我选择的是爆发,哪怕付出生命。我们的尊严,人的尊严绝不允许用任何理由和借口去践踏,他们可以囚禁着我的肉体但囚禁不了我的思想,正义并未在阴阳两界之间,而在于我们讲不讲真话,潢川县公安局弄虚作假骗取巨额办公经费,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的违法犯罪必须得到法律的追究。

7月30号
今天仍无人询问,也是我被囚禁第140多小时了,仍未提供热水,家人送来的换洗服也未提供给我,这种变相的心理和肉体的折磨方式是看不见的血刃。我要求见检察院官员的要求仍未落实,可以看出违反司法程序办案,利用双规来限制人身自由是为编织罪名提供时间。一个被举报的公安局副局长怎么如此大的能力摆平省、市、县三级党组织?6月13号我即到省纪委信访窗口递交了《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揭露了邬晓辉等多起违法犯罪,省纪委接待窗口张女士说正在办理中,怎么办到举报人的头上来了呢?!省纪委也被邬晓辉摆平了吗?!如果真有如此黑暗只有到北京告了。我现在才明白为什么中国上访人员如此之多;老百姓告状怎么如此之难;一个已被查实违法个案的县级公安局副局长用什么样方法摆平省、市、县三级纪检部门;又怎能利用国家的权利,党的权利把举报人囚禁起来?!我的心在滴血!怎么办!怎么办!!怎么办!!!

7月31号
今天是我被非法囚禁的第160多个小时了,仍然无人询问,这不是在办案,这是在非法关押,我决定逃出去,我觉得还有一个希望,那就是我要相信人民,相信通过媒体,网络公开这个发生在民主进步、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国土地上的打击报复案件;呼吁正义的人们来关注,关注一下我微弱的声音,关注一下我受苦受难的家人,如果当我迫害致死的话,人民,您们是最有力的证人和复仇者!

8月1号
我决定今天逃离此地,逃离这非法囚禁之地。凌晨六时许,武警按时换岗了,转晴的天已经从窗帘上透出光来,换岗的三个武警分别在窗前、床前、门前的椅子上打瞌睡,因为准备逃离前夜我是和衣入睡的,我从床上起来了,鞋子在前夜也已穿在脚上,我通过攀越打开的衣柜作支撑从武警的头上跃过轻轻落在门前,我终于触到了这个陪伴我160多小时门锁手柄!打开它,还犹豫什么,将真相告诉人们的第一关就是打开这道门锁!8月1号凌晨6时20分左右,我从这间门号为116房的囚室里出来了,我看清了钥匙牌上写着“银杏花园”。6时左右,我顺利的打开第二道楼门锁后看见玻璃大门上挂牌写着:“此楼已包,谢绝入住”字样。我逃出来了。
我扑向楼后的大山,我狂奔着,全然不顾荆棘将我满脸刺伤流血,我穿过一个又一个湖泊,攀过一座又一座山峦,专利和自由离我们是这样近又是这么远。没有时间,没有证件,没有食物,没有水只有一个目标就是逃离,就是奔向北京找中纪委,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这样,我在丛林里艰难的前进着,渐渐地听不到任何声音,密林深处分外寂静,数小时的奔走应该是进入大别山了。四十度的高温,十余小时没有饮水,我正处于半脱水状态,我鼓励自己坚持找到水源,找到饮用水源就是丛林里生存的第一步。我继续朝大山深处攀援前进,我的体力几乎消耗殆尽了,我在岩石和丛林里攀爬着前进。太阳悄悄隐去,夜幕降临了,突然听到了潺潺的流水声奔去,十几米处一潭碧水静静的躺在那里,溢出的水正缓缓流到小溪去,我跳进水里尽情的喝饮着,全然不顾溅起的泥沙,就一口气喝个饱!我这时才发现浑身多出伤口都在流着血,我痛苦着,嚎叫着,大山深处回应着我凄惨的,狼一样的嚎声,我在想:朗朗乾坤怎么容不得一个讲真话的警察,我是在逃避谁的追杀和陷害,什么是政治?什么是讲政治?什么是法律?谁可以超越法律?
入夜,山风袭来一阵阵凉意,雨点也随风飘洒着下了起来,我静静地躺在岩石上一动不动,我已经30多小时没有吃到饭了,我身上仅有的205元钱被市纪委的同志搜去了。况且,这大山深处漆黑的夜是无法走出去的,我就这样坚持着,饿得太难受了我就喝点泉水,我想,我得坚持到天亮,我得活着。

8月2号
鸟儿的叫声把几乎昏迷的我唤醒,初生阳光透过树林照在我的脸上,我艰难地慢慢地在岩石上撑起身躯,才发现衣服都被挂破了,伤痕累累,我需要食物!我采摘山上的野果充饥,继续向山里前进,到了中午我终因体力透支太大昏迷在下山的路上,当我醒来时已经被一个男青年背到他家门前,从他操着湖北口音来看,我已经出河南地界了。这是一个回家度假的大学生,他留我在他家吃饭,并拿出电脑让我使用,我告诉大学生我的真实遭遇,我感谢他救了我。由于得到了休息,我的体力得到了恢复,这名热情的大学生又骑摩托车送我上了107国道并借给我二百元钱供我坐车使用。
8月3日
8月3号上午我到了上海,到上海后我即先到派出所查公安网,我的预料没有错,他们丧心病狂地把我通缉上网,为的是挡住我到北京控告的路。同时得悉,8月3号下午3点,被举报人邬晓辉和市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在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主持了一个动员揭发我的大会,大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只要你们能揭发出阳晓东的违法违纪,你们1万元以下的事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在没有举报没有控告的情况下,以组织名义,以命令方式,教唆诱导干警对我诬陷,这种极端扭曲且只有文化大革命才能发生的事,而今天却真实的发生在潢川县公安局。党纪何在?法治何在?人权何在?!为了不让我控告,他们意欲置我于死地。我的安全已处于极端危险之中了。
我要继续逃亡!我要陆续把真相告诉世人!
2008年8月4日
我几乎一整天没有找到食物了。湖北大学生送给我的钱刚够买一张到XX城市的车票。连日的奔波,精神和体能的透支加上伤病,随时威胁着我的健康。破裂的伤口已并发炎症,我从都市繁华街道的橱窗镜子里看到自己衣着褴褛,头发凌乱,满脸黑厚灰尘,也只有从那一双仇恨、喷火的双眼还可以看到昔日的刑警队长——一个因举报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局副局长违法犯罪而被迫逃亡的人民警察阳晓东。我默默的盯住那橱镜里的身影,我突然看到:
一个正在警徽下宣誓的入警的青春少年;
一个正在党旗下宣誓的浴血刑警;
我在想:怎样做才应该是祖国人民的卫士?为什么当我捍卫法律的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时候变的这样脆弱、渺小和无奈?
是什么手段可以使一个无辜的人民警察变成逃亡者?
是什么手段可以使一个举报人一夜之间变成罪犯?
今年3月份以来市、县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接待我举报时,都信誓旦旦、斩钉截铁的说:“你等着,我们立即组织调查严肃查处。”被举报人和被举报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几个月来没有受到调查更没有得到处理。我等来的是以组织名义对我的残酷迫害。
我应该相信谁?!
请告诉我,我善良的父老乡亲!我淳朴憨厚的战友?!
都市的喧嚣我似乎一点听不见了,高温和饥饿使我一阵眩晕,溃脓的伤口发出一阵阵疼痛。
我急需要水、食物和药。当然,一个烧饼或者能给亲人打通一个电话也好啊!
但是我不能倒下!我不能在这个时候倒下!
超市和商场是不允许乞讨者入内的。
我在保安连声的责骂下仍然停留在超市门前不走,我只想从超市门内溢出的冷气降一下体温,我实在太热、太疲倦了。突然,两个保安将我架起重重的摔倒在人行道上,路人睥睨的看着我,晒的发烫的地砖灼着我的伤口,我匍匐在我的共和国的土地上,我的泪流在这座我熟悉的城市里。我倦曲着身体想努力站起来。我想,即是如此,我仍要保持一个有尊严的人。泪水流过满是灰尘的脸颊,流进我干裂的嘴唇,面对命运的骤变,我思索着一个问题:我究竟为什么要逃亡?
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我很自信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保护一个举报人。因为,我们很难从理论上、制度上找出一个理由来公开打击报复举报人,更多的是从法律上,从《党章》《宪法》里看到对公民对党员的权利保障。同时,从中共十七大提倡的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上,看到的是日趋健全的民主法制;我一直认为,公民或者党员在党内进行举报就是对法律制度对党的最大信任!但是,挑战法律制度和党纪的案件还是发生着。不同的是,发生在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凸显的残酷、恐怖、兽性和违法令人震惊!
它的残酷表现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动用军队对一个举报人进行关押;
它的恐怖性表现在:调查方法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调查的手段更是在中国法制史留下肮脏的一笔: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姚炳育(主管刑侦工作)和被举报人邬晓辉于8月3号公开主持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全体会议,对70多名刑警搞人人过关,会上许诺:只要谁能对阳晓东进行揭发,即使本人有违法犯罪也不受追究;命令、教唆和煽动民警作假证,更为严重的是,信阳市公安局参与调查的领导,拿着提前写好的假材料,单独把民警传讯到潢川县黄都宾馆,勒逼在材料上按手印!这种法西斯手段在共产党领导下公安机关发生,它在群众中、民警中的恶劣影响已远远超过案件本身,因此,我称它为恐怖!
它的兽性表现在:他们对我的家人进行威胁恐吓,他们不顾我家里两位80多岁的危重病人,对并非是我住宅的地方抄家、搜查,致使我刚作过癌症手术的老母亲生命垂危!
它的违法性表现在:他们利用我打击处理过的犯罪人员、服刑人员对我作假证;被举报人邬晓辉可以亲自组织调查,并私自存档。由被举报人组织调查举报人是信阳市公安局的一大创新!
邬晓辉怎样用重金摆平信阳市公安局的?
邬晓辉所用的巨额贿金是从哪里得到的?
为什么我实名举报到省纪委,市纪委和省市有关领导的材料及领导批示都被棚架?
为什么被举报人邬晓辉可以调动市纪委,、市公安局对他进行庇护外还可以直接对我打击报复?
这些就是我逃亡的原因。
都市的夜在五光十色的霓虹灯里隐去,我踽踽独行在可以免费进入的公园里。我在寻找白天游玩的人们扔掉的矿泉水或者其它食物。一个垃圾桶,又一个垃圾桶,我记不清我扒过多少垃圾桶,我噙着泪吞下满是灰尘的火腿肠、面包块,我咽着泪水喝下那一小口、一小口残剩的饮料。
我要先活着。
我要寻找到这个城市里我的警察朋友!
我要回忆起那个电话号码,我要乞讨几元钱来打通这个电话。

2008年8月5号
我一生中最富有的时候,可能就是我昨天在公园门前乞讨的19元钱了.我不知道这种最原始,最卑微的生存方式对我今后的生活意味着什么;我不知道每当一元硬币从那些善良人的手中落在我面前水泥地上蹦达着发出清脆的声音时,是否在叩响我精神财富的大门,但是我清楚的知道,当我选择信仰、良心、道义和责任的时候,屈辱、贫困、威胁和追杀已算不了什么了,生命的可贵在于思想,而这种思想的可贵恰恰就是出于平凡的人、平凡的警察、平凡的良心、平凡的人性和不平凡的牺牲。我想起前苏联作家索尔仁尼琴的一句名言:“我一生中苦于不能高声讲出真话,我一生的追求就在于冲破阻拦而向公众公开讲出真话。”我把这种真话给河南省纪委、信阳市纪委讲了,看来更多的是应该讲给人民听。
我紧紧地把16个硬币和3张纸币攥在手心里,我不能用这个钱来买食物,因为我必须在十几个相似的电话号码中试拨朋友的电话。8月5号凌晨1时许,当我还剩两元钱时终于拨对了朋友的电话。我在电话里哽咽的说我到了这个城市,急需他来接我时,我竟说不清我在哪个位置。他是一位善良、正直、很有涵养的警察,当他开车带着妻子见到我这般模样时久久说不出话来。
我把我真实的遭遇都告诉朋友了,我需要他的观点和帮助。警察与警察的对话,明显带有很强的职业性,他果断地说道:“你应该到中纪委、河南省纪委控诉,不管现在情况怎样,你应先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去。”我很赞同他的观点,我告诉他我决定回去。
细心的朋友为了安全把我安排在一个机关招待所,叫来他当医生的妹妹为我作了检查,买来了食物和生活用品,并为我买来衣服、鞋子。这时,我告诉朋友说:“我现在最需要一样东西,当然也是最危险的。”朋友说:“我已给你准备好。”说着,从手包里拿出一部手机;“卡已装好,你注意使用”,他用手扶了扶眼镜,声色不动又拿出装有一沓钱的信封给我:“不管怎样你都要多保重。”十几天来巨大的精神创伤和委屈此时此刻再也控制不住,泪水奔涌而出……
异乡的朋友如此情义让我来日再谢您!
8月5号下午,我乘坐凌晨可以到达潢川的车.
我决定就近到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去。

2008年8月6号
到了,到了潢川。我的家乡,为何只有十几天却如同数年?怎么连空气都如此珍贵、如此甜美!我自信的法律公正能实现吗?凌晨时分检察院有人值班吗?我是如此地渴望着自由,渴望回到我工作的地方,回到我的家!
我在想着组织会如同母亲那样对待归来的孩子;
我在想我出走的过错会得到原谅……
我想错了。
在我眼前的一幕一幕令我惊愕和绝望!潢川县公安局大门紧锁。
荷枪实弹的武警守卫森严,岗哨林立,为防爆炸的消防车赫然停在门前,主要的街口、路口都有警车设卡,连我母亲的家门前也停着警车!
职业的本能告诉我,这种安排是寻机找借口借用国家权利和武力进行更为残酷的迫害!
为什么对一个举报人如此地恐惧和心虚?
为什么动用数百名警力和武器装备如临大敌?
准备保卫谁?
又准备消灭谁?
难道对一个功勋卓著的刑警必欲杀之吗?!
难道连我那八十多岁的老母也不放过吗?!
是我的祖国和人民不能容我,还是那些假法律之名对一个曾为祖国出生入死奋斗一生的警察进行疯狂迫害道貌岸然的奸贼!
我的心痛在于:虎毒尚有舔犊之情啊!
远望着壁垒森严的铁门,我怅然离去。
我蹒跚着步履,不停的回望着我生活战斗的地方,悲凉和绝望如箭穿心!
我只有走了,但我到哪里去?
到哪里去??
我仿佛从深深的夜幕里看到列队走来的我的战友:



给亲爱的战友
亲爱的战友,、
我们曾,
风霜血雨共渡。
也曾
面对持刀持枪的凶顽,
把防弹背心让出……
那些,
激情燃烧的岁月,
辉映着你我的青春年华,
和那些无悔的汗水、泪水。
亲爱的战友,
记得吗:
在凌晨、
在子夜、
在寒冬、
在炎夏,
你我的电话,
穿越着时空季节,
在呼叫、
在出警、
在不分任何时间的现场;
多少次,
冲锋在生命的激流……
在忠诚下面,
凝结着我们兄弟般的情谊
和不屈不挠的奋斗。

亲爱的战友,
你准备好了吗?
当你把枪口
瞄准我的时候,
你即使不扣动扳机,
但我的心,
已经在流着血……
因为,
我知道,
罪名是莫须有。

亲爱的战友,
你准备好了吗?
当我倒在你的枪下时,
你就当是你的队长
在配合你
又完成了一次任务。
这次任务,
就是我们
共同对那些无视民主与法治的贪官们
一次血泪控诉!

亲爱的战友,
你们还会想我吗?
你不要回答,
但我,
日夜思念着
我的警队
我生死与共的战友。
即使,
我长眠在九泉,
那袅袅升起的一缕忠魂,
也会向你日夜倾诉着
我的冤愁。

亲爱的战友,
请你拉住我的手,
不要松开,
我是
那样的孤单无助。
为什么,
我听不见你问候的声音?
看不到,
你拔剑在手?
是否
你还能悄悄的去,
告诉我家中的老母,
就说,
我在任务的归途;
告诉我孤寂的妻子,
就说,
我还活着。

亲爱的战友,
请你拉住我的手,
我拉住你的手,
和正义、
和良心、
和170万共和国平凡的警察,
手拉着手,
让我们共同传递着,
公正、人性、法治的力量;
让我们,
挺起做人的脊梁骨! 
Posted by Carl at 1:24 AM 0 comments  
我 的 控 诉
我叫阳晓东,男,43岁,汉族,中共党员,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我因2008年3月以来举报基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遭到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被举报人及涉案的犯罪分子联手陷害。他们动用党和国家的权利对我上网通缉、抄家,他们违反程序办案,公开大肆用假证据编织罪名图置我于死地,我的生命、我的家庭都处于十分危险之中,我只有向党的上级组织、向新闻媒体、向人民祈求伸出正义的手,我祈求我的血泪控诉能引起您们的关注:
一、我为什么要举报
(一)潢川县公安局2005年以来,由于党的组织涣散、政治松懈、“黑金”横行、“买官卖官”渎职犯罪屡屡发生,致使一个全国先进的公安局很快坠落到各项业务工作全省倒数(大河报6月13号报道过)
(二)党委成员划分势力范围,至少的两名以上党委成员已被检察机关或纪委或纪委查实犯罪,违法的个案没有得到处理,在干警中影响很坏。
(三)近二千万元公安办公经费,罚没收入开支不明。
(四)以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为首的“警营恶势力”利用掌握的刑事侦察权养黑护黑,收受贿赂,私设小金库。
(五)邬晓辉已和潢川县当地恶势力溶为一体,他们采取铲除异己,利益均分的方式已成为当地一霸,邬晓辉仅在三环道就拥有4处房产,在黄国商贸城有两幢商铺,在潢川县南城沙河店有土地80亩;在弋阳路桥南头花园广场附近新建两幢7层28套住宅楼,其财产近1000万左右。
上述理由看出,潢川县公安局党委有单位犯罪嫌疑,主要领导玩忽职守,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严重败坏公安机关形象,已坐大成势,必予打击,为此,我决定署实名向上级党委举报。
二、我举报到了哪些党的机关,又有哪些领导作了批示
(一)2008年3月30日上午10点,我在潢川县公安局纪委书纪彭峰办公室约见了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政委胡宪成,明确告知他们就共性和个性的违法犯罪情况,我要实名举报,润道宏当时提出了一个条件:“能不能通过潢川县委或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别把事情搞大了”,同时,我也拒绝了给他们看材料。
(二)2008年3月30日上午11时30分,我找到了潢川县县委书记焦豫汝,反映了潢川县公安局队伍建设,渎职犯罪及邬晓辉个人违法犯罪的部分情况,焦豫汝书记说:一要实事求是,二是要通过正当程序反映。
(三)2008年3月31日下午3点,我得到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国的接见,刘说有会议,安排李洪卫副检察长接待,我当时就把举报信《警徽下的罪恶》一文交给李洪卫副检察长,李说:你先去找一下高俊峰书记,看他咋安排,你自己也要注意安全。我提出公安机关应予回避。
(四)2008年3月31日下午5点钟,我得到了信阳市政法委书记高俊峰的接见,我陈述了我为什么举报的理由,并递交了《警徽下的罪恶》一文,高答应尽快安排调查,我提出调查中涉案的公安机关和个人依法回避。
(五)2008年4月2日上午10时,潢川县公安局纪委工作人员陈先宏通知我到潢川宾馆301房接受调查,当我到达301房时信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赵代江,副书记胡家斌,调查人员宋杰三人对我询问,期间责问我为什么举报,按照《刑诉法》规定,信阳市公安局纪委调查显然是有悖法律的。
(六)2008年4月7日上午10时,我到潢川宾馆310房找到了胡家斌副书记提出:“为什么不调查举报信中列出的证人知情人?”“为什么举报的个案泄密”,胡当时回答说:“领导叫查哪一个就查哪一个”,这时,调查组已经查实了3月8日邬晓辉开赌场,暴力阻碍派出所执法私放违法人员一案,但没有对邬晓辉采取任何措施,其余九个个案都没有调查,传闻邬晓辉为摆平调查组花几十万元。
(七)2008年4月9日我鉴于信阳公安局纪委包庇邬晓辉给王铁书记写了封信,并附上《警徽下的罪恶》一文,王铁书记先后于3月底和4月中旬作出如下批示:一是“俊峰、长根难道潢川县公安局想当全国反面典型吗?!”一经查实,必须严惩,第二个批示是:长根(信阳市公安局局长)请严肃查处,相继、秦玉海厅长,孟建柱部长,新华社等领导批示都转到了信阳市公安局纪委,但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既没有调查,也没有转到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受理。
(八)2008年4月10日上午10点,我找到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晓明反映了举报经过,同时还找到了市院反渎职侦查处的张同志,提出要求检察分院关注此案,依法受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县检察院甘书宽书记,周振晓科长都听了我的汇报并答应尽快给市院汇报。
(九)2008年6月21日,我看到我的举报根本没有任何人来调查,已查实的违法个案也没有得到处理,被举报人仍然继续违法,我决定找河南省纪律检察委员会,6月7日至6月13日,我通过在郑州的潢川县群工部部长姜厚强,在河南省信访局省纪委的接待窗口递交了《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和《警徽下的罪恶》二封举报信,接待的张女士就是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她答复立即反映给领导。6月19日我给张女士打电话联系,她说已给领导汇报过正在办理中,6月23日我又打电话联系省纪委接待窗口,一男同志说:是不是告一个公安局副局长的举报信?正在办理,您等着。但直至现在仍然没有任何组织来调查我所举报的案件,一个人民警察,一个共产党员在党内进行举报竟然无人问津。
三、我举报了哪些内容:
我的举报信均是署实名举报:
一是《警徽下的罪恶》
二是《一个全国先进公安局的锐变》
这两封举报信共涉及十六个个案。
(1)邬晓辉1998年派警车护送持枪杀人犯马斌一案。
(2)邬晓辉包庇恶势力主犯谢国利并受贿一案。
(3)邬晓辉包庇恶势力主犯李德生一案。
(4)邬晓辉在李兵非法拘禁一案受贿数万元。
(5)邬晓辉私开赌场,阻碍派出所执法,私放违法人员一案。
(6)邬晓辉压案不办,放纵违法犯罪一案。
(7)邬晓辉搞假破案,假追逃,骗取巨额财政经费案。
(8)邬晓辉在2006至2008年度非法罚没300多万元并私设小金库等。
(9)邬晓辉包庇其弟邬晓杰犯罪并抢包工程案。
(10)邬晓辉在苏国军重伤案中,通过邬晓杰收受贿赂50000元一案。
(11)邬晓辉包庇其弟邬晓杰赌场放高利贷,逼死人命案。
(12)潢川县公安局等四例渎职案及千万办公经费开支不明。
我举报的上述内容涉及到了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个人违法犯罪,涉及了基层公安机关弄虚作假,误导上级决策,涉及基层公安机关队伍管理混乱渎职案件频发,触动了涉案公安机关和某些个人的非法利益,同时,被举报人利用金钱控制了一些负有职责的党政机关,公理何在?法理何在?党性何在?
四、打击报复我的原因有哪些?
我认为有如下原因:
(1)我的举报揭露了个别公安机关的黑幕。
(2)我举报的犯罪人邬晓辉是信阳市公安局拟提拔的对象,邬晓辉为了提升大肆行贿,反而为有关领导对他庇护提供了非法利益纽带,查邬晓辉即触动了他们的神经。
(3)我的举报及潢川县近千万元办公经费被挥霍,同样触及了个别公安机关领导的非法利益。
(4)只要想办法对我治罪,封口是最好办法。
(5)我举报涉及众多社会上犯罪人员,他们因和公安机关个别领导的非法利益关系而结盟,为了互保而不惜作假案对我陷害报复。
五、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个人采取了哪些手段对我打击报复?
(一)是先以“莫须有”对我采取“双规”措施
2008年7月25日夜10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政办室主任武景成到我家通知我到党委会议室去谈话,我到后,有信阳市纪委一室副主任周启新,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潢川县公安局局长润道宏,政委胡宪成等在场,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先对邬晓辉一案谈了几点,一是邬晓辉3月8日违纪一案已查清,建议对邬晓辉记大过处分,二是领导说为了稳定其他案件暂时挂起来不查。我当时说:依据《刑诉法》信阳市公安局纪委应向检查机关移交案件。这时突然冲进来10余名武警和市局工作人员将我团团围住,市纪委周启新站起来说:“根据群众举报和领导签字决定对你双规”。我当即驳斥到:“一是我的级别应属潢川县纪委管辖。二是我3月以来署名举报到市纪委,省纪委,你们这是打击举报人。三是以什么理由和事实双规我?”周启新主任说:“我们以后让事实说话,我确实不知道你是举报人,我也没听市公安局纪委汇报过,更没有看到你的举报材料。”为此,我拒绝在双规决定书上签字。当夜凌晨一时他们用车把我拉到几百公里以外的一幢楼里,搜去我身上所有物品和皮带,不提供任何生活用品,派10余名武警24小时看守。从7月25日夜关进去到我8月1日早晨逃走,没有一个工作人员对我询问和调查。7月26日我对市纪委写了八点要求:
一是要求市纪委独立办案或邀请检察机关参与。
二是要求被举报的潢川县公安局,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潢川县公安局副局长邬晓辉应当回避对我调查。
三是市纪委应对我举报的有关事实予以核实,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检查条例》对举报人权利予以维护。
四是市纪委应立即对涉案的机关和被举报人邬晓辉立案调查并停职。
五是调查的机关应明确为市纪委和检察院。
六是我举报信中所涉及的警官不得参与对我的调查。
七是我要求看我的立案理由和通知书。
八是对我的家人提供安全保障。
这八点要求我都是书面的并亲手交给了周启新主任。
2008年7月28日下午四点,市纪委周启新主任和一位姓徐的工作人员来到房间,周对我宣布:你举报邬晓辉和潢川县公安局的材料,市委领导很重视,并已对邬晓辉立案。其他要求暂不答复。然而我发现调查人员仍是被举报机关的工作人员,8月1日我决定逃走向新闻媒体和更上一级党委反映情况。
8月1日上午6时30分我逃离双规场所。
(二)违反《刑诉法》对我上网通辑,被举报人邬晓辉组织人员对我住宅,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1)8月2日下午四时,被举报人邬晓辉组织了对我住宅,办公场所的搜查。
(2)8月2日下午6时,他们在我的办公室搜出了公安局给我配发的64式手枪子弹。
(3)8月2日由被举报人邬晓辉及被举报的涉案警官办理对我通辑上网,立案单位是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被举报人邬晓辉分管刑侦工作,正所谓被举报人邬晓辉正办我的案件。
(4)8月3日邬晓辉派举报所涉及的警官对我进行调查取证。
(5)8月3日下午3时,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胡家斌,被举报人邬晓辉主持了潢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全体会议,由邬晓辉亲自布署对我调查,会议内容有三条:一是动员全体刑警对阳晓东违法违纪事实进行揭发。二是凡主动能揭发阳晓东队长的个人违法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只要能揭发阳晓东就算立功表现。逼迫干警作假证。
这就是发生在我们共产党领导下的公安机关里面骇人听闻的打击陷害,被举报的公安机关和被举报人邬晓辉及涉案的公安机关采取法律手段,组织手段,行政命令手段,恐吓,唆使干警对我作假证,这也严重违反了《刑法》《刑诉法》《宪法》这本身就是犯罪。
(6)对我上网通缉的三个理由没有一个理由是合法的,这三个理由是: 
1、包庇犯罪嫌疑人李清海。
2、私藏弹药。
3、双规期间脱逃。
说明1:李清海故意杀人一案是1998年的案件,代号为“4.28”涉枪杀人案,为获取证据破案,我和犯罪分子斗智斗勇,并使用多名线人获取信息,去伪存真,当时机成熟后,我利用线人提供的情况,带领侦查员周晶,赵金志等多人在潢川县城关航空路“北京饭店”二楼,亲自将李清海抓获,为获取更多证据,我利用线人洪**,谢**又将李清海一案王成志等多名成员抓获,成功破获此案,我们逮捕书上认定李清海为主犯,列为第一被告,此案破获后,专案组立集体三等功,潢川县公安局为“4.28”案件破获专门发了简报。难道我为了获取证据破案所采取的侦查策略也算犯罪吗?!难道我亲自获取证据,亲自收集信息亲自抓获李清海也是犯罪吗?!难道李清海对公安人员的报复也成为我犯罪的理由了吗?!利用李清海一案作为对我通缉上网的理由,这本身就说明了公安机关内部和黑帮相勾结,打击陷害真正的人民警察。且这一案件2002年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梁高峰处长亲自来调查过。
说明2:关于私藏弹药:我是一名现职刑警,我已配枪20多年了,我历年配发的弹药没消耗完结余后放存在办公室里怎么能算私藏呢?!
办公室属于什么场所?
说明3:关于双规期间脱逃,双规是党纪措施,不是法律措施,我双规期间脱逃并没有触犯《刑法》,怎么能作为涉嫌犯罪的理由呢?!
从上述说明来看,对我“双规”或采取“上网通缉”都是在没有掌握任何违法违纪的事实前提下进行的,所有形成材料的时间也都在这两个措施以后,为什么不惜违反党纪,违反法律来限制我人身自由,其中重要一点,就是怕我控告到更上一级党委,新闻媒体。
(7)为了寻找我工作上的差错作为打击报复的理由,8月3日以来,邬晓辉开会布置清查我任刑警队长以来所有账目,清查我任刑警大队长以来所有刑事案件,我在想,这种失控的,违法的状态,难道当地党委检察机关都可以熟视无睹吗?!
六、对我和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
我入警以来,一直战斗在一线上,两次荣立二等功,六次荣立三等功,荣获“河南省优秀人民警察”等多种荣誉称号,我出生入死的事迹在我工作的土地上广为传颂。
1999年我因破案未归耽误了为我父亲抢救,父亲犯有严重心脏病,老父亲手拿着求救电话拨打我的手机未通时,与世长辞。
2007年我母亲癌症正准备上手术台我闻知命案,立即回到岗位上。
从1982年入警到2006年每年除夕我都是在岗位上,为对付犯罪分子的恐吓,威胁我把孩子送到外地上学!
我想不到我作为一个共产党员,说了句实话就遭至灭顶之灾!
我想不到我一生出生入死,为了共产党的事业换来的是这样的回报!
我想不到执行法律的人和机关怎么可以公然违反法律!
我想不到文化大革命的一切残酷做法今天又在潢川县 公安局重演!
我的家人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巨大伤害,如此做法就是要逼举报人家破人亡!
因此,我已作好死的准备,即使死也要把真话说出来!
七、我的要求:
我想:我不是我自己,我的政治命运也不是自己的,而是属于那些平凡的人民警察的,他们没有能写下来,说出来,但是,我要呐喊出来,我要以一个共产党员,一个人民警察的良心来说真话,我强烈要求上级党委就我举报的案例进行调查,我强烈要求撤销对我的非法指控和上网通缉!如果依照《刑诉法》规定办理及依法执行回避制度,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主动到人民检察院。

控诉人:阳晓东 
200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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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04 Sep 2008 13:47:23 CST 99
<![CDATA[《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 ]]> .html
 
 

 

《孩子快抓紧妈妈的手》                   
-为地震死去的孩子们而作

 

孩子快
抓紧妈妈的手
去天堂的路
太黑了
妈妈怕你
碰了头

抓紧妈妈的手
让妈妈陪你走
 
妈妈

天堂的路
太黑
我看不见你的手
自从
倒塌的墙
把阳光夺走
我再也看不见
你柔情的眸
 
孩子
你走吧
前面的路
再也没有忧愁
没有读不完的课本
和爸爸的拳头
你要记住
我和爸爸的摸样
来生还要一起走
 
妈妈
别担忧
天堂的路有些挤
有很多同学朋友
我们说
不哭
哪一个人的妈妈都是我们的妈妈
哪一个孩子都是妈妈的孩子
没有我的日子
你把爱给活的孩子吧
 
妈妈
你别哭
泪光照亮不了
我们的路
让我们自己
慢慢的走
妈妈
我会记住你和爸爸的模样
记住我们的约定
来生一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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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5 May 2008 15:00:05 CST 27216390
<![CDATA[总理别哭]]> .html
 
 

总有一种哭泣让我们泪流满面。

  我一直希望看到一次总理的笑,我想看到一个共和国总理人性的一面,但是我从来没有在电视上见过他笑,这次看到他流泪了。

  我一直拒绝感动。年初冰雪之难,他八天之内三赴江南,我没有感动,那是职责所在。他钻进卧铺客车问候乘客,我没有感动,那无安全之虞。这次四川汶川强震,在赶往灾区的飞机上,在临时搭建的帐篷里,他讲话,我没有感动,这是一国总理应该做的。

  我就一句话,是人民在养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当他对官兵说这句话的时候,我没有感动。一个共和国总理该有这样的果敢毅然。

  千方百计进去,早一秒钟进去就可能救活一个人。当他对官兵说这句话的时候,我没有感动。一个共和国总理该有这样的民生情怀。

  挺起不屈的脊梁,这七个字是他去年在云南普洱地震灾区的黑板上写下的。现在,他向遇难者遗体鞠躬。

  我看到他的脊背有点不堪了。

  他憔悴了。

  他消瘦了。

  他是一位近七十岁的老人了。

  我们谁愿看到,一个父辈一样年纪的老人,这个时候出现在余震不断的地方。

  他对都江堰的百姓说,现在正在下雨,天气又冷,大家要吃苦了,但坚持一下,过一段时间情况就会好转的,大家就可以回家了。

  雨淋湿了他的头发。

  雨淋湿了他的衣裳。

  这个时候,我感动了。

  党说,一切以人民利益为着眼点,为出发点,为落脚点,现在,他踩着泥泞,上了瓦砾堆。共和国总理现在的落脚点在废墟上了。

  他摔倒了。

  一个现场转播的记者网友说,如果你现在看见老爷子的样子,你马上就会哭。

  他的手臂受伤了。

  他把医生的手推开了

  他哽咽了。泪从他的眼里流出来了。

  他看到抢险人员正在解救两名困在废墟下的孩子时,他流泪了。他说,我是温家宝爷爷,孩子们一定要挺住,一定会得救。

  我看到了他的忍耐,我看到了他的悲悯,我看到了他的情义,一个共和国儿子对他的人民的血肉真情。人民称他老爷子,这是他应得的尊重,这是他应得的荣光。

  总有一种哭泣让我们泪流满面。

  一切想着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这是他说的。他也是这样在做。总理不哭。你的人民做你不屈的脊梁,天大的灾难,我们一起扛。

  天变不足畏。

 

感动~~~~~想哭!不因为他是总理,而是一个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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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15 May 2008 14:57:09 CST 0
<![CDATA[[转贴]柏杨走了,中国人变漂亮了吗]]> .html 柏杨走了,中国人变漂亮了吗?
西风独自凉

  1981年8月16日,61岁的柏杨先生于美国纽约孔子大厦发表“中国人与酱缸”的著名演讲,1985年出版《丑陋的中国人》,一时洛阳纸贵,迅速传播到改革开放不久的中国大陆,为当时势不可挡的文化反思浪潮火上浇油,风头出尽,至今毁誉不一。

  “由于长期的专制封建社会制度的斫丧,中国人在这个酱缸里酱得太久,我们的思想和判断,以及视野,都受酱缸的污染,跳不出酱缸的范围。”柏杨痛斥中国文化是一种酱缸文化,在海内外引起巨大的争议。

  “酱缸文化论”脱胎于鲁迅先生的“染缸文化论”。1919年,37岁的鲁迅先生发表《热风•随感录四十三》:“可怜外国事物,一到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里似的,无不失了颜色”;1934年发表《偶感》,指向更为明确:

  “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入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焰之具,科学,亦不过其一而已---此弊不去,中国是无药可救的。”

  1949年到1986年,台湾出版《中国小说史略》、《小说旧闻抄》等鲁迅的纯学术著作,出版当年即遭查禁,还有因阅读鲁迅作品而入狱的纪录,如作家陈映真。因此,“酱缸文化论”一出,在台湾冲击力之强,可谓石破天惊----

  素以五千年文化自豪的中国人,已然在器物上比西方落了下风,如今连文化也成了酱缸,这还了得?摆明了摧残国人的自信心嘛----“崇洋,但不媚外”的柏杨,坐了9年大牢尚且不改其志,哪里会为猛烈的批评而动摇,索性将“中国人与酱缸”、“丑陋的中国人”等著名演讲公开结集出版。

  国人在文化大国的历史荣耀中陶醉了上千年,近代以来,被世界列强打得屁滚尿流,也只承认西方“奇技淫巧”的胜利,学习西方,不过是“师夷长技以制夷”,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里打转转。

  人们似乎忘了,要取得器物的优势,离不开包括制度、思维方式在内的深刻的文化变革,没有文化软实力的持续增长,仅靠开发自然资源、破坏环境、损害劳工权利的经济增长,毕竟有其限度,而且很不公平。

  若食古不化,无视现代基础性的科学发明和创造,华夏一无贡献的尴尬事实,还在意淫21世纪是中国人的世纪,怎一个昏聩了得?落后不可耻,可悲、可耻的是夜郎自大,抱残守缺。

  佛教禅宗认为佛法无边,不可思议,开口即错,用心即乖;大师接待初学者常常棒击或大喝一声,促人醒悟----《丑陋的中国人》历数国人窝里斗、死要面子等民族劣根性,痛陈酱缸文化之腐蚀性和危害,即收当头棒喝之效。

  爱之切,故言之也苛。“恨铁不成钢”的柏杨先生,深受华夏初吻现代文明的新文化运动的影响,是继胡适、雷震、殷海光之后,最活跃也最重要的自由文化战士,为推动台湾民主转型贡献良多,堪称老一代启蒙知识分子在台湾的最后一抹余晖。

  斯人已逝,言犹在耳——中国人漂亮起来了吗?

  以大陆而言,有些人的腰包鼓了起来,大部分人不再担心饿得前胸贴后背,但自由民主远远没有成为民族血管里共同的文化记忆,言论自由的空间有待继续扩大,与文明世界的对话还需要从容不迫的风度和宠辱不惊的气质,而不是看到异己就口诛笔伐,如临大敌,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道歉,甚至饱以老拳----

  柏杨走了,中国人要想变得漂亮,继续自由民主的启蒙和加强民主手段的训练不可或缺。泱泱大国的气度,得靠一个个深刻理解和认同普世价值的漂亮的中国人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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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2 May 2008 17:08:28 CST 26363419
<![CDATA[法税简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html 法规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类别】反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8]13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04.02
【实施日期】200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规性文件
【唯一标志】103936

【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八年四月二日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坚持完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防治不正之风上下功夫,确保新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政风行风建设取得明显进步,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
  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有关加强价格监管的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行为,严厉打击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实施综合治理,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对涉农乱收费问题开展综合治理,严格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建立健全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继续贯彻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对各地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损害农民利益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全。
  强化社保基金监管。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规范社保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使用,加强基金征缴和对财政专户的监督,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实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行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控制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广大群众。
  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做到应缴尽缴、公平规范,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发挥更大作用;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违规运作、缴纳和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改进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支取、使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强化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监管。督促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确保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扶贫、救灾资金等专项资金行为。
  (四)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等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免收借读费。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任务,加大高中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力度。继续实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等。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的相关标准,地方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废止。加强对国际合作办学的监管,严禁借机乱收费。严格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和开办有偿补习班,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坚决纠正脱离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坚持并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
  继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保结算办法,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难问题。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办法,进一步明确由政府建立监管平台和非营利性的采购平台,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规范并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完善医药价格监管办法,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体制,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继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制定医药代表行为准则,落实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的供应、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探索农村和城市社区药品零差价供应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强化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推行院务公开,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制定医疗卫生系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院长行风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对大型医院的巡查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研究制订加强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监管的措施和办法。
  (五)严格清理规范,坚决纠正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过多过滥问题。
  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巩固2007年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配合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对所属单位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努力实现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及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并制定长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的要求,严格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节庆活动,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等问题。
  (六)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
  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和管理优势限制和侵害消费者权利、设置服务陷阱、推行强制服务、指定消费、搞价格欺诈以及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督促有关行业研究提出治本措施。
  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坚决纠正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等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引导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强自律,促进其健康发展。
  此外,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牵头和责任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治理责任,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源头治理的措施,巩固全国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纠正工作。
  (七)坚持纠建并举,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督促各部门各行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没有承担纠风专项治理任务的部门和行业,要针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政府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优良传统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和完善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推进部门和行业的文明诚信建设和道德规范建设。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特别要从改革体制机制、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建立靠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引导。
  要围绕纠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广泛开展对新增加专项治理项目涉及部门和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和行业,以及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评议,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行风评议评价体系、运行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关注民生、改进作风为主线,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形式,扩大覆盖面和参与面,提高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要特别注重发现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民主评议和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纠正、建设、监督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目标考核。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完成任务;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违纪违规案件。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全年工作的始终。每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开展联合检查,特别是要加大对关系民生的中央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注意抓住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治本措施,推动制度创新。要加大对损害群众利益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调查研究,加大源头防范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把握规律性,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同时,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大胆探索,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开展工作,不断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努力从源头上防治各种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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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2 May 2008 16:58:46 CST 0
<![CDATA[法税简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html 规标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类别】保险/保险业务
【发文字号】保监厅函[2008]89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104441

【全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9号)


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如何投保交强险的请示》(西保经字〔2008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投保运送过程中的商品车,可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

二、根据现行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规定,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交强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针对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商品车运送至目的地后办理停驶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目前,我会正指导行业制定交强险短期日费率系数表,待日费率系数表公布实施后,可按日费率计收交强险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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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02 May 2008 16:55:49 CST 0
<![CDATA[法税简报—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html 规标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类别】证券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523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唯一标志】104471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3号)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423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第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第九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

  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三)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

  (三)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

  (五)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

  (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

  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进行行政重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重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进行行政重组,可以采取注资、股权重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行政重组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做出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处置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并将公告张贴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

  处置决定包括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名称、处置措施、事由以及范围等有关事项。

  处置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处置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但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

第十八条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当停止经营证券业务,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将客户安置到其他证券公司,安置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客户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被撤销证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有未安置客户等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清理账户、安置客户、转让证券类资产。

第三章 撤销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

  (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行政清理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

  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

  (三)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

  (四)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五)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

  (六)转让证券类资产;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证券类资产,是指证券公司为维持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所必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交易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交易席位等资产。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

  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 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

  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清理组应当在具备证券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中,采用招标、公开询价等公开方式转让证券类资产。证券类资产转让方案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

  (三)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清理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处置前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证券类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变现后的资金应当予以冻结。

第三十三条 行政清理费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从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中随时清偿。

  前款所称行政清理费用,是指行政清理组管理、转让证券公司财产所需的费用,行政清理组履行职务和聘用专业机构的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有《企业破产法》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证券公司进行重整。

  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的申请,但应当依照《证券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不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批准破产清算前撤销其证券业务许可。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安置客户。

  对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该证券公司或者其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撤销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人选。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行政清理时已登记的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债权,管理人可以直接予以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证券公司重整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债权人会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第四十三条 自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10日内,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重整计划涉及《证券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法》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相关事项的,证券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批准相关事项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由证券公司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监督报告。

第四十六条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未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证券公司破产。

第四十七条 重整程序终止,人民法院宣告证券公司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做出撤销决定,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组织破产清算。涉及税收事项,依照《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比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成立行政清理组,负责清理账户,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转让证券类资产等。

第五章 监督协调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四)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六)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属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组织依法查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行政清理组和管理人需要从公安机关扣押资料中查询、复制与其工作有关资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和配合。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十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混合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以该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采取前两款规定措施期间,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债务进行个别清偿。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或者其关联客户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可能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相关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转出。

第五十二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

  被处置证券公司以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

第五十三条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使用和管理的证券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要求向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或者管理人移交,并配合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的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 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经调查核实,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改正或者对其予以更换。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或者人员,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二)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三)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四)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五)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六十条 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其年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